为健全区纪委常委会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职权职责
根据党章规定,区纪委在区委和市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在区纪委全会闭会期间,区纪委常委会行使区纪委的职权,其主要职权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区委、上级纪委的指示,制定全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协助区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2.对区委和区纪委全会制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任务措施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对区管干部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对区委、区纪委审批的申诉案件的复查或复议。
4.处理区纪委日常事务,讨论决定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
5.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决定区纪委机关工作人员的异动,组织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使用,离退休干部的管理。
6.组织召开区纪委全会。
7.审议向区委、市纪委提出的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重要的工作汇报。
8.审议处理其他必须由区纪委常委会讨论的重要事项。
9.区纪委常委会向区委和区纪委负责,向区纪委全会和区党代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区委、区纪委全会和市纪委的监督。
二、会议程序
1.区纪委全会
区纪委全会每年召开一次,主要讨论决定纪检监察、反腐败、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贯彻区委和上级纪委的会议和重要指示精神,区纪委全会由区纪委常委会议决定召开事项,报区委同意后召开。
2.区纪委常委会议
(1)区纪委常委会议一般每个月举行1-2次,如遇紧急事件可以随时召开,区纪委常委会议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办公室主任作会议记录。区纪委常委会议必须要有半数以上常委参加方可举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向区委推荐提拔干部,处分党员或干部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才能举行。
(2)列入常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必须符合区纪委常委会的职能职权要求,各常委在职责范围内能处理的日常工作一般不列为常委会议议题。
(3)列入常委会讨论研究的议题,由议题主办部室在会前作好汇报准备,其分管常委和主办部室负责人要在会上作中心发言,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参加会议的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集中大家的意见,对每个议题作总结发言。
(4)区纪委常委会议由办公室作记录,会议决定的可以公开的具体事项或需要传达的会议内容由办公室或议题主办部室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检查,及时向区纪委主要负责人反馈落实情况。会议内容不宜公开的,要严格保密。
3.书记办公会议
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书记主持,副书记参加,书记办公会主要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书记办公会需安排落实的事项由分管副书记负责与分管常委联系,组织落实。
三、文件审批
1.收文处理统一由办公室签收、登记、呈阅,并按不同类别进行分类处理。其中内容重要的急件,及时呈送领导阅批。应根据文件规定的传阅范围或领导指示,安排传阅或办理。领导参加重要会议带回的文件,在汇报和传达后,应将会议文件交办公室人员立卷归档。
2.以区纪委监察委名义发出的涉及全委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需经区纪委常委会和监委委务会集体讨论通过,由书记(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书记(副主任)签发。文稿在送领导签发前,应由起草文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书面形式送主要领导审阅。签发后的公文不得再作任何修改。若确需修改,必须重新送签。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非承办人不得擅自改动原文。公文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打印、盖章、装订、登记、分发。
3.凡已通过有关会议作出部署和安排的事项,一般不再发文。
四、保密要求
1.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人所掌握的国家、单位秘密,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国家、机关秘密。常委必须做到: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信件传达秘密事项;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2.绝密级文件不得私自复印、传递和外出携带,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并经制发机关批准。复印件要视同原件密级进行管理。
3.对于信访事宜和案件办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办案保密相关规定,严守纪律。不得随意打听、了解不应该知道的情况。对已经掌握的情况、意见、数字及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供、泄露。不得传播案情,或者向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亲友传递与案情有关的消息。不得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证据及批示。不得私自向他人透露举报人、证人的情况及案件办理进度、意见和案情研究内容等。
五、民主集中制
1.区纪委常委会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常委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纪委全会、常委会的决定,有权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2.常委会议已决定的事项,每个常委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在外发表与常委会决定不一致的意见,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行为,个人不得改变常委会的集体决定,不得决定应由常委会集体讨论的重大问题。
3.常委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时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表决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请下次常委会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有争议向区委、市纪委报告,征求意见后再决定。
4.常委代表区纪委监委作工作报告,发表重要讲话或文章,应事先提请常委会议讨论,或经书记同意。常委在本区范围内检查工作,出席有关会议和其他活动,可按分工发表个人意见,涉及职责范围以外的表态应同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常委事先通气协商,事后转达。
5.常委参加区内外各种会议或其他重要活动,须报告书记同意后方可参加。
6.年终评先评优工作,单位参照全年工作绩效、“同业对标”考核等结果综合考量。个人考核按民主测评占30%、工作实绩占70%的比例综合考量。
六、民主生活会
1.区纪委常委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上应着重总结经验教训,检查工作,交流思想,通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达到统一认识的目的。
2.区纪委常委既要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积极主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会。
3.常委民主生活会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及时整理上报区委、市纪委。常委生活会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七、工作作风
1.常委要率先垂范,改进作风,多干实事,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主动摆脱文山会海的纠缠,扎扎实实做好分管工作。
2.精简会议,压缩文件,提高效率。会议要严格审批程序,节约经费。必须开的会议,要把会议时间、规模、规格压到最低限度。文件要大力压缩,改进文风,提高质量,并从严控制文件发放范围和数量。
3.常委要带头深入调查研究,把各项工作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切实解决问题。
4.常委要带头廉洁自律,顾全大局,秉公办事,不谋私利,要求下属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下属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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