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区纪委监委信息发布工作制度

来源: 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20-12-07

一、区纪委监委信息发布主要包括:重大活动、巡察工作、案例通报、专项整治、纪检工作动态、网络舆情等信息。

二、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需要对外宣传发布的信息,由相关部室负责起草,部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委领导要认真审核,严把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确保准确无误后,将纸质版(附签呈复印件)和电子版送组织部,由组织部归口负责,统一按程序发布。

三、案件类信息的发布,涉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各专项整治的,由党风政风监督室起草;涉及其他审查调查类的,由承办室负责起草,案件审理室阅审。所有信息发布稿件须报承办室的分管委领导和委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将纸质版(附签呈复印件)和电子版送组织部,由组织部归口负责,统一按程序发布。区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需要发布的案件信息,报送联系的纪检监察室审定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四、区委巡察办全局性的工作报道,如巡察工作动员、巡察进驻情况、巡察反馈意见、巡察整改通报等,由巡察办负责起草,巡察办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把关;涉及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活动报道,由巡察办负责起草,巡察办主要负责人阅审,呈报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将纸质版(附签呈复印件)和电子版送组织部,由组织部归口负责,统一按程序发布。

五、区纪委监委组织部对外发布的所有稿件,实行分类审批。一般性稿件由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对涉及全局性工作、重要案件通报等信息的发布,由分管委领导和委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对涉及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的报道,由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把关,报请区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同意。

六、区纪委监委机关各部室、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含电话采访),不得擅自向媒体提供相关新闻素材。确需接受采访的,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统筹联系、安排与指定被采访人。

七、各社会媒体、平台出现的舆情和区网信办交办的舆情事件,一律由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统一接收,各相关部室快速妥善处置。需要回复的,由区纪委监委统一处置,并由委领导指定人员统一对外回复。

八、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发现本地舆情信息或容易引发舆情的信息后,不得在微信群、QQ群进行点对面的传播,不得转发微信朋友圈,要在第一时间告知区纪委监委组织部,由组织部按程序调度应对。重大舆情要第一时间逐级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并由省纪委省监委统一指挥。

九、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不得在个人注册的微博、微信群及朋友圈、QQ等网络平台发表与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相悖、与自身身份不符的言论。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负面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