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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为、优化发展环境的通知

来源: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14-06-11

 

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服务和促进全市实体经济发展,切实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湘潭市效能优化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工作部署,根据《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湖南省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办法》、《湘潭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个不准、十个停职”规定》等文件规定,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涉企检查、备案、公示等规定。除《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的五项特殊情形外,全市执法检查单位都应执行以下规定:(1)不得在每月1—20日对企业开展检查;(2)未经同级优化办备案不得对企业开展检查;(3)应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涉企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未公示且未向同级优化办备案的涉企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不得实施;(4)同一执法检查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5)同一执法检查单位市、县两级不得针对同一检查事项对同一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二、严格限制涉企各类评比活动。对非市委、市政府明文批准的涉企评比活动一律予以取消,未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未经同级优化办批准不得开展涉企评比活动。

三、严格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行政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禁行政单位采取利诱、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方式致使企业违法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执法单位处理企业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时,推行首违不处罚制度。

四、加强对企业投诉和举报的处理力度。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电话:0731—12342,电子邮箱:xtxn821@163.com。凡是企业举报投诉的问题,市效能优化办将实行台帐式管理,销号式督办,对全市监督测评点、测评员反映的问题和建议一律受理。

五、加强明察暗访力度。市效能优化办将联合新闻媒体,加强对涉企检查、处罚、服务等行为的明察暗访力度,并严肃查处明察暗访中发现涉企乱检查、乱处罚、乱收费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加强查究问责力度。对违反“十个不准、十个停职”规定等影响机关效能和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停职,严格按照党纪政纪条规处分问责到位,并在全市通报。

湘潭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