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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通知

来源: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14-06-06


潭纪发〔2014〕5号

关于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

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各园区党工委、纪工委、监察室,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各银信机构:

非法集资涉及面广,危害极大,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更好地保障我市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杜绝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或充当“保护伞”行为,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明确要求如下:

一、明确“七不准”规定

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党纪法规,严禁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

(一)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二)组织、从事、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

(三)组织、从事、参与高利转贷行为;

(四)为民间高利贷活动提供担保;

(五)为高利借贷活动、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方便和保护;

(六)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回报;

(七)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偿或低息借款,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加强内部管理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国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机制制度,强化制约规范。应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惩处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3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在广大社会公众中发挥舆论引导和模范带头作用。要开展排查摸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强化领导责任

对本地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责任。市管干部要把参与民间融资情况列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范围,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

四、严查违纪行为

为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市纪委、市监察局设立举报电话:58583343,广泛接受监督。对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七不准”规定的相关行为,一经发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处理。违反有关党纪、政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共湘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湘潭市监察局

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