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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潭市纪委办公室关于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

来源: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14-03-24

 

潭纪办发〔2014〕2号

 

中共湘潭市纪委办公室

关于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市直机关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纪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群组发〔2013〕31号),坚决反对“四风”,现就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全市范围内的公园、历史建筑等公共资源,一律不准建设和改造成面向特定人群服务的私人会所。

二、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接待等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到私人会所进行;凡在私人会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用公款报销、转嫁摊派或者变通处理。

三、党员干部严禁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一律不准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

各县市区、园区要对辖区内“会所中的歪风”开展严肃整治。城管、文化、体育等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私人会所进行清理、整顿。工商、税务、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私人会所开展执法检查,对无证经营、异地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的,依法进行查处。财政、审计部门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加强监督执纪,开展明察暗访,对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及时通报曝光。

附:《“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共湘潭市纪委办公室

                                 2014年1月26日

 

“会所中的歪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坚决反对“四风”,进一步深化全市作风建设,决定针对会所中的歪风开展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针对“私人会所”存在的各类问题以及从中衍生的各种歪风,采取综合整治措施,坚决取缔违法设立的“私人会所”,全面整顿违规经营的“私人会所”,严格禁止公款到“私人会所”进行消费,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的行为,使“私人会所”蔓延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会所中的歪风”得到有效整治。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对全市“私人会所”及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对“私人会所”及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进行界定;组织对全市范围内的“私人会所”及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进行全面摸底,登记造册,其中重点是公园、历史建筑、行政事业单位用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内设立的“私人会所”和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

(二)对利用公共资源开设的“私人会所”及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三)组织对全市“私人会所”及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开展执法大检查。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格禁止公款到“私人会所”进行消费。财政部门不得将“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场所作为定点消费场所。凡“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场所消费的费用,一律不得公款报销,也不得转入摊派或变通处理。加强对公务接待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五)组织对全市“私人会所”及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场所进行明察暗访。

(六)对党员干部持有的私人会所会员卡进行全面清查和清退。

(七)组织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公开承诺:不出入私人会所、不接受和持有私人会所会员卡,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此项任务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并进行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党委(党组)要把狠刹“会所中的歪风”作为下一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反“四风”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教育,及时将相关通知精神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

2、市级相关公共资源管辖(管理)部门要组织对直接管辖(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资源出租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部署县市区相关部门进行摸底,相关情况汇总后统一报市纪委。

3、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私人会所”存在的各类问题以及从中衍生的各种歪风进行综合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