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管理制度

来源: 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20-12-07

一、使用市纪委监委印章须经市纪委监委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并由承办室(部、组)负责人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

二、用于转递组织关系、开具介绍信和一般函件需使用印章的,须经分管办公室的常委(委员)同意后使用。办案文书按办案程序要求盖章。严禁在空白函头纸、介绍信等上用印。

三、市纪委监委印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和使用。未经主管办公室副书记(副主任)同意,印章不得带出办公室使用。

四、印章保管人员用印前要认真审核,确保符合用印规定和用印手续。用印必须规范,做到位置恰当,图形清晰,字组端正。用印后登记并由经办人签字。

五、各室(部、组)印章不得作为行政印章对外使用,市纪委监委日常事务性工作均用办公室印章。

六、印章刻制或更换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七、印章要妥善保管,防止盗用或丢失。如印章丢失,要迅速报告办公室备案,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印章管理人员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因责任意识不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