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巩固治理成果,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方案》及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韶山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排查存在的问题,推动全市作风进一步转变。
一、严明纪律规矩,明确工作重点
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明纪律和规矩,“约法三章”,重点自查违规公款吃喝、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违规收送红包礼金(含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下同)、违规变相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五个方面的突出问题。全市各乡镇各单位要把思想认识切实提高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在本方案下发之后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确保迅速整改到位。市委、市政府将通过明察暗访、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等方式确保将省委、省政府的决策落实到位。
(一)严禁违规公款吃喝
1. 公务活动违规饮酒问题。严禁公务活动(外事接待和招商活动除外)早中晚餐饮酒,公务活动也不得私带酒水饮用;严禁工作时间和工作日早中餐饮酒;严禁酗酒、赌酒、斗酒、强行劝酒、酒后滋事;严禁着制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2. 在干部交流、提拔、调整中,严禁用公款安排迎来送往性质的聚餐,严禁用公款送礼。
3. 因公出差必须按标准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严禁不交或少交。
4. 严禁超标准公务接待。公务接待过程中禁止以下行为:没有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陪餐人数超标;接待同批次对象用餐超过1次;接待用餐超过会议用餐标准;报销接待对象住宿费;在单位食堂相互吃请;提供高档菜肴和香烟;在私人会所和高档消费场所安排接待;以现金方式支付接待费用;在接待活动中赠送纪念品和土特产。
5. 严禁同城公务宴请。严禁同城范围内公务活动互相宴请和安排住宿。
6. 严禁违规接受请吃。不得接受下属或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宴请活动。不得在带有私人会所性质的隐蔽场所搞“一桌餐”。
(二)严禁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
1. 全面暂停项目审批。严禁申报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专项治理期间,一律暂停审批各类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已列入国家规划、有中央专项支持渠道的项目除外)。
2. 全面暂停项目建设。一律停止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对已审批但未开工或已在建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存在违规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未按规定程序或审批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3. 全面暂停搬迁使用。对已建成未搬迁的办公用房、各类技术业务用房,一律暂停搬迁。
4. 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一律整改到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严禁以“只加桌子不加人”或临时隔断应付检查等弄虚作假方式搞整改;严禁将清理腾退的办公用房简单闲置造成资源浪费的行为。
(三)严禁违规收送红包礼金
1. 严禁违规收礼。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得违规收受红包礼金,不得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收受红包礼金。
2. 严禁违规送礼。不得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不得用公款送礼或以各种名义使用公款报销、冲抵送礼费用。不得用公款送土特产。
3. 严禁“收多交少”。对送红包礼金的人要当场严肃批评;拒收不了的要及时上交组织并向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详细报告并登记送礼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送礼时间、送礼地点情况。
(四)严禁违规变相公款旅游
1. 严禁借学习、考察、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公务出差之机或者以党支部、工青妇等活动名义搞变相公款旅游;不得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交通、食宿费用。
2. 严禁领导干部外出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3. 严禁党员干部个人护照、港澳通行证不按规定上交组织统一管理。
(五)严禁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1. 严禁违反国家和省规定擅自出台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提高发放标准。
2. 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工会经费、学会或协会经费、课题费、项目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
3. 严禁违反规定在项目指挥部、征拆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临时机构领取工作奖金、生活补贴、交通补助、加班费。
4. 严禁超标准超范围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医疗保险、干部个人商业险和发放绩效奖。
5. 严禁在下属二级单位违规列支费用。
二、层层压实责任 全面自查自纠
1.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各乡镇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全面开展自查,以上述五个方面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每一张公务接待票据、每一间办公用房、每一笔红包礼金,每一批公款旅游、每一笔津贴补贴奖金福利,都要逐一清理核实。自查结束后,各乡镇各单位对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要详细造册并附说明,并于4月28日前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自查自纠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相关资料由单位党政一把手签字后上报至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行政中心1418室)。各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填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党员干部自查自纠表》(附件3),并将表格按要求存档备查,于4月28日前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本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自查自纠表复印件一并上报至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2. 各乡镇各单位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处理。对违规公款吃喝的问题,必须在2018年4月27日前将相关费用追缴到位,上交市财政。对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必须在2018年4月27日前整改到位;整改应采取“以大换小”“人员调配”“整合办公”等方式为主,不能简单进行“工程隔离”,严防造成新的浪费。对已违规收受的红包礼金,之前未上交的,必须在2018年4月27日前按规定上交,如实登记并报告送礼人情况。对违规变相公款旅游的问题,必须在2018年4月27日前整改到位;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问题,必须在2018年4月27日前将违规发放的金额全部清退到位,彻底整改。
三、加强监督检查 确保整治实效
1. 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书记杨晓军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唐杰、市委副书记韩波、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颜炬任副组长,其中颜炬为专职副组长,其他市委常委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专治办),设市纪委市监委,由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唐明湘任主任,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邹金蓉任副主任,负责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调度、情况汇总及问题线索移送和调查处置工作。同时,领导小组设立四个督导组和一个综合督查组,负责各单位自查自纠过程中有针对性开展督导督查,及时发现问题。
2. 严肃查处不收敛不知止的顶风违纪行为,以问责追责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凡是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免职后调查。对自查中发现的以往问题且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视为拒不整改,一律顶格处理。对违规收送红包礼金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对收送双方都要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记入廉政档案,纪检监察机关出具党风廉政意见时实行“一票否决”。对问题多发频发、抓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的,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
3. 2018年4月24日起,各督导组要迅速开展全面的督导,及时向市专治办报送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市专治办将对各督导组督导情况及时汇总并上报市委,对发现的问题一律从严追究、“一案双查”。
4. 加大典型问题问责力度,分批分类进行通报曝光,持续释放从严从紧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强烈信号。今后,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论职务高低,一律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5. 在全市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一项十分严肃的政治任务。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挂在嘴上、写在纸上还是落实在行动上,是检验党员干部“四个意识”强不强、是否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做到令行禁止和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标尺和试金石。各乡镇各单位党组织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把专项治理抓深抓细抓实抓到位。全市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以上率下,真正把自己摆进去,认真抓、主动查、坚决改,决不能置身事外,当看客、作壁上观。开展自查自纠必须严格标准、顶真碰硬,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坚决移送和查处,决不搞下不为例、姑息护短。要以这次专项治理为契机,全面开展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监督检查,抓住“老问题”,盯住“新表现”,持续深入纠正“四风”,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在执纪审查中优先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始终保持对“四风”问题快速反应的灵敏度、果断处置的执行力,始终保持对“四风”问题露头就打、严厉惩治的高压态势。
各乡镇各单位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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