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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官法推动国有企业监察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正规化

来源: 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21-09-01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以下简称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监察官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责任法”的定位,秉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是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成果,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反腐败立法,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从中央层面而言,1993年起中央纪委与国家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一种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内纪律进行立案审查。 一种是国家反腐败过程中,对监察对象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立案调查。前者是依规治党的党内行为,依据的是党纪。后者是依法治国的国家反腐败行为,依据的是国法。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这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制度安排。

对于我们地方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而言,在执行党纪的时候往往轻车熟路,权责清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主体是纪检机构或有关党组织,监督对象是党员、党组织,监督依据是党内法规。2018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对象后,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有一定的复杂性,在实践中需准确把握。2020年7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第十六条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所以国有企业履行监督职责的的主体可以是纪检监察机构,也可以是监察对象的任免机关、单位。监督依据包括监察法、政务处分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规。

监察官法第三条规定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监察官法有关规定。这是党中央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体举措,明确了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是参照执行监察官法,让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有明确的身份定位、职责定位。

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制定监察官法,强调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将党的领导融入监察官职责履行、选用任免、管理监督等各方面,有利于推动监察官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强化政治责任,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

纪检监察机关是专业型机关,制定监察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是忠实履行监察职责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监察官要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有履行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提升履行监察职责的专业化水平。

纪检监察机关是法制型机关,制定监察官法,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征和内在要求。全面推进纪检监察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严格按照监察官法的要求,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监督、防治腐败,确保执纪执法权规范正确行使。监察官法的实施对加强国有企业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要意义,推进国有企业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湘潭交发集团湘运公司纪检监察室 郭赞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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