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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惩治三十种“为官不为”行为的规定(暂行)》的通知

来源: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14-09-12

 

 

潭市组发〔2014〕3号

印发《关于惩治三十种“为官不为”行为的

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纪检组(纪委)、人事(干部)科,各市属高校和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组)、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关于惩治三十种“为官不为”行为的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湘潭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

湘潭市监察局

2014年8月26日

 

关于惩治三十种“为官不为”行为的规定(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作风建设系列讲话精神,巩固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从严管理党员干部,严厉惩治“为官不为”行为,切实改进作风,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关于对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和干部作风要求进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湘组发2013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被问责: 

(一)对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到位,受到上级或市委、市政府批评的,或被上级主流媒体曝光批评的;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年度绩效评估中考核指标未按要求完成,在省、市绩效评估中被扣分的;

(二)对省在潭重点项目和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组织协调不力、工作措施不扎实,未按时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对全面深化改革所承担的改革任务不落实、缓落实,未能如期完成改革任务的;

(四)在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中,不顾全大局,不服从党委、政府决定和安排的;

(五)对简政放权的措施不执行、缓执行、执行走样,仍然使用已取消和废止的行政审批,刁难企业和服务对象的;

(六)不认真贯彻落实《湘潭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个不准、十个停职”规定》(潭政发〔2013〕14号),对文件中所列情形的举报不及时查处的;

(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与利用等市场经济活动的;

(八)强制、误导服务对象接受无法定依据的有偿培训、检查检测、勘验鉴定、评估评价或强行推销物品、搭车收费的;

(九)违规占有公共财物或享用公共资源,将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违规出租经营的,在项目审批、社会保障、就医就学、惠农资金和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廉租房分配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或优亲厚友、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十)对职责范围内应办理的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顶着不办或互相推诿、超过规定办结时限,应一次性告知而不一次性告知导致拖延审批时限,或公开承诺的事项不能兑现的; 

(十一)工作中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或以粗暴方式对待服务对象的;

(十二)对上级交办的督办件、批示件、转办件等不受理、不办理、缓办理,未按规定期限答复的;

(十三)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提出的问题整改不力,有问题不整改、大问题小整改、边整改边反弹的;

(十四)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城市管理、教育卫生、食品药品安全、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耕地保护、国有和集体资产管理处置、涉众型经济问题处置、涉法涉诉事件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处置不妥当,引发群众群体性上访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十五)对群众来信来访不理不睬,敷衍塞责,不按规定办理,不及时落实群众合理要求,造成群众多次、长期上访的; 

(十六)对安全监管不力,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所辖单位或下属企事业单位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七)对可能出现的舆情防范不力、处置不当,发生重大舆情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十八)瞒报、谎报吃空饷的;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等重要情况的;

(十九)党政机关兴办的企业、各类协会、商会与党政机关脱钩不到位的;

(二十)未经批准在国有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经批准在国有企业、社会组织中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二十一)财务管理混乱,自定政策,乱开口子,随意办理资金收支,私设小金库的;

(二十二)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拉帮结派不团结,单位内部管理混乱的;

(二十三)滥用职权,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在便民服务中索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十四)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和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二十五)瞒报、谎报个人重大事项的;

(二十六)无故旷工、迟到、早退或者因公(私)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二十七)工作时间打牌,上网炒股、下棋、玩游戏、聊天购物、看影视作品,出入休闲健身娱乐场所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的;

(二十八)工作日中餐饮酒、工作日同城宴请、或发生酒驾行为的;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的;

(二十九)言行不当,行为失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十)其他妨碍湘潭经济社会发展、有损湘潭形象,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第三条  问责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等十一种。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以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  问责程序、问责结果运用从中办发〔2009〕25号和湘组发201310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湘潭市委组织部商中共湘潭市纪委机关、湘潭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