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纪委通报8起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典型案例

来源: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16-03-21

2月3日,湘潭出台实施最严禁酒令,明确“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活动外,公务活动早中晚餐严禁喝酒。”禁令实施一个多月来,市纪委进一步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仍有少数党员干部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违纪违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辆。3月20日,湘潭市纪委对查处的8起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1.湘潭经开区响水乡林业站工作人员赵铁柱于2016年2月4日工作日中餐饮酒,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响水乡人民政府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湘潭县乌石镇中心卫生院工作人员张寿丰于2016年2月5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乌石镇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湘潭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副科级干部戴合高于2016年2月7日中午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湘潭市公路路政管理处河西执法大队教导员李江波于2016年2月17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湘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夜市管理中队队员李清波于2016年2月17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6.湘潭市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陈湘志于2016年2月18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市交通运输局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7.湘潭经开区响水乡九华管区副主任符杰于2016年2月18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经开区响水乡党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湘潭县排头乡副科级干部唐国家于2016年2月19日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湘潭县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通报指出,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之下,少数党员干部无视法律、纪律的规定,自我要求不严,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形象,必将受到应有的惩罚。

通报强调,全市广大党员干部要以此为鉴,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市各级党组织要把贯彻执行“禁酒令”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确保制度落到实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执纪监督问责力度,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加强监督检查,铁面执纪,严格问责,对顶风违纪者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潘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