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区:三村干部共同挪用公款一审皆获刑

来源: 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14-12-12

 

近日,岳塘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岳塘区荷塘乡金湖村原书记沈某、主任汪某、会计罗某共同挪用公款案一审开庭审理,三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1年6月,被告人沈某、汪某共同决定并授意被告人罗某将金湖村账户中的征地补偿款500万元借给湘潭某公司周转,2011年8月该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32.6万元,沈某、汪某二人将利息私分。2011年12月,沈某、汪某再次决定并授意罗某将金湖村账户中的征地补偿款100万元借给该公司周转,2012年4月该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12.2万元,沈某、汪某、罗某、周某(金湖村出纳,另案处理)四人将利息私分。2012年8月,沈某、汪某、罗某、周某共同决定成立一家投资公司,并决定从金湖村村账户中挪用征地补偿款11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验资,2012年9月底验资通过后归还。

岳塘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沈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汪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罗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三人退缴的违纪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岳塘区检察院反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