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纪委监委机关印章管理制度

来源: 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20-12-09

一、使用市纪委、市监委印章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必要时须经市纪委、市监委分管领导同意。

二、用于转递组织关系、开具介绍信和一般函件需使用印章的,须经市纪委、市监委分管领导同意并授权后使用。严禁在空白函头纸、介绍信等上用印。

三、市纪委、市监委印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和使用。未经市纪委、市监委分管领导同意,印章不得带出办公室使用。

四、印章保管人员用印前要认真审核,确保符合用印规定和用印手续。用印必须规范,做到位置恰当,图形清晰,字组端正。用印后登记并由经办人签字。

五、各部、室印章不得作为行政印章使用,市纪委、市监委事务性工作均用办公室印章。

六、各部室刻制或更换印章由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七、印章要妥善保管,防止盗用或丢失。如印章丢失,要迅速报告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八、印章管理人员要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做好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因责任意识不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