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当面或电话举报,应当按照归口分工的规定,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可以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报告有关领导后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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