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市直各单位:
实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AB岗工作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否定报备制和涉企检查报备制等十项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机关工作,建设规范、透明、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上述十项制度,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市直各机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县(市)区、园区参照执行。
一、岗位责任制
(一)主要内容:
岗位责任制是指机关(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根据精简、高效和职、权、责相统一的原则,对机关内部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在管理过程中所应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和质量以及完成工作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的一种工作制度。
(二)工作要求:
1.市直各机关(单位)应坚持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的原则。
2.市直各机关(单位)应对机关(单位)的总体职责,各科室和岗位承担的工作内容、数量、质量及完成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应有的权力和应负的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3.市直各机关(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应与具体的工作目标责任相结合,细化量化到每个岗位、每个责任人,保证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位。同时,要将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工作人员年度考评的内容。
4.有关部门应将市直机关(单位)完善落实岗位责任制情况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内容。
二、服务承诺制
(一)主要内容:
服务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工作职能要求,对行政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承担违诺责任的制度。
(二)工作要求:
1.市直各机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服务承诺制度,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努力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2.凡实施行政审批的行政机关以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部门、单位,要向社会和公众公开本机关的具体职能和服务项目,并作出具体承诺,让公众知情。
3.凡承担各项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的部门,应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公开资格要求、必备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和服务标准;其它服务项目也要根据内容、办事程序和办事时限,作出服务承诺。
4.市直各机关(单位)应对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进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接待服务对象办事和来访,要做到态度热情、举止文明、服务优质高效。
5.坚持廉洁从政,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宴请,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任何礼品礼金。
6.对违反服务承诺的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三、首问责任制
(一)主要内容:
首问责任制是指服务对象到机关(单位)咨询或办理相关事项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科室或其他部门办理的制度。首位业务受理人即为首问责任人;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工作要求:
1.市直各机关(单位)应科学分解法定职能,理顺职责关系,科学分工,使内设机构职责清晰,各个岗位责任明确。
2.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挂牌上岗,公示姓名、工作岗位及职务,以便服务对象了解工作人员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申请和询问的事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制度予以办理;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让服务对象知晓办理环节和程序,以方便服务对象。
4.首问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服务不到位的,视其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四、一次性告知制
(一)主要内容: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申请人到机关(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时,各科室尤其是相关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办理事项的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的制度。
(二)工作要求:
1.对申请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市直各机关(单位)相关科室及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场受理,审核其所提供的手续或资料,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应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全部手续和材料,或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等。
2.市直各机关(单位)应将申请人申请办理项目的审批依据、所需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等统一印制成服务一次性告知单,方便群众办事。
3.对符合条件不受理,或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并能当场办理的不当场办理,或未按要求统一印制服务一次性告知单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AB岗工作制
(一)主要内容:
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机关(单位)窗口各岗位A岗责任人因事不在岗时,由B岗责任人接替顶岗的工作制度。目的是防止因工作人员缺位、空岗,导致服务对象所办事项被缓办、急办事项被延误现象发生。
(二)工作要求:
1.市直各机关(单位)对其窗口均要设立AB岗,并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能够高质量地完成A岗所有工作任务。
2.A岗责任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3.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认真负责地做好A岗工作,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力,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责。
4.B岗工作人员可为多人,顶岗顺序由窗口安排,以便在A岗不在岗时,按序顶岗。
5.窗口工作人员因事短时间临时离岗,应摆放去向告知牌,并托付周边窗口工作人员照看联络。
6.对窗口单位出现空岗缺位和A、B岗责任人失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六、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默认制
(一)主要内容:
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是指机关(单位)实行承诺办理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办事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办结,超过承诺时限的视为默认许可的制度。
(二)工作要求:
1.市直各机关(单位)应在理清职责、明确任务的基础上,对具体工作业务作出限时办结的要求和承诺。
2.凡服务对象进入市直各机关(单位)办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属于承诺件的,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
3.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材料齐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注明承诺办结时限;申报材料不全的,应出具补充通知书,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充的材料。
4.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受理后,应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或批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请求事项,必须予以说明,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明确答复。
5.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注明的时限到原受理科室或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6.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承诺办理时限的,应经受理科室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时限,但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受理科室或窗口应出具一式两份的书面通知,向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并在原承诺时限到期前1天通知申请人。
7.承诺时限到期未作出延期决定,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超时默认许可,由市直机关(单位)有关科室或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决定,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及相关责任由超时单位承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需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事项,也应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并建立工作台帐,各科室或窗口应积极主动地做好上报审批的相关服务工作。
七、缺席默认制
(一)主要内容:
缺席默认制是指在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审批、联合现场勘察、联合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对拒绝参与或不接受牵头单位协调的机关(单位),牵头机关(单位)视缺席单位默认议定事项,进而启动既定审批程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机关(单位)承担的制度。
(二)工作要求:
启动缺席默认制后,对缺席机关(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申请项目,应予以同意审批的,须按照程序在2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许可证件或签署批准文件。
2.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或明令禁止的项目,若牵头机关(单位)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尚未发放,由缺席机关(单位)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明确阐述理由并出具相关材料,做出不予批准的决定,牵头机关(单位)应不予发放相关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若牵头机关(单位)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已经发放,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撤销或收回,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说明,由此而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由缺席机关(单位)承担。
3.对造成缺席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缺席机关(单位)须根据相关规定或本机关(单位)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罚。
八、否定报备制
(一)主要内容:
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单位)公务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各项业务中,认为行政许可申请人所诉求的事项、申报的材料或根据现场监督审查的情况,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事项,应实行登记备案及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工作要求:
1.经办人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检查核对,对确实需要否定并属于职权范围的,可予以否定,并进行登记备案。
2.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无否定权的,应及时请示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接到否定的请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经对申报材料审核后决定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应填报《不予受理签批表》或《不予批准报批表》。
4.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并及时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否则,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涉企检查报备制
(一)主要内容:
涉企检查报备制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并按照《湖南省涉企检查若干规定》的要求在检查前向同级效能优化办备案的制度。
(二)工作要求:
1.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于当年3月向同级效能优化办报备年度检查计划,并在检查前报送《涉企检查备案表》。
2.市效能优化办应当对检查计划进行协调,可以联合检查的,应当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检查。
3.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同级效能优化办备案。
4.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一般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湖南省涉企检查若干规定》规定的六种情形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5.执法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检查、调查通知书或者批准文书,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
市直各机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上述十项制度,切实强化制度执行的“刚性”,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并设立举报电话,在单位公告栏和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机关效能和优化办要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十项制度的完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制度缺失、不完善或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机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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