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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违法的“领导指示”说不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0-10-14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兰琳宗

10月1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南平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武勇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出其“不正确履行职责,要求下属违规行使职权”。

武勇并非个案。从近期通报看,仍有一些领导干部罔顾规章制度,对下属提出违规违法的工作要求。比如,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委原书记傅铁钢多次要求当地公安系统有关人员对某酒店给予关照,严禁检查,致使涉黑团伙在该酒店开设赌场、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直未被查处;浙江嘉兴市委原常委何炳荣多次违规要求下属用公款购买高档酒水达1470瓶;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覃杰安排下属套取国有资产用于其购买高尔夫会员卡等等。

对这样的违规违法指示要求,下属党员干部当坚决抵制,切莫以为自己只是负责执行,出了问题是领导的事,把领导命令当作违规违法的挡箭牌。近期媒体就报道,甘肃省庆阳市宁县公安局副局长樊永刚因为传递、执行上级领导违法撤销刑事立案命令,放纵犯罪,他和上级领导都被判刑。樊永刚提出上诉,辩称“自己传递上级命令,并不应当替上级担责”,然而被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上级领导指示要求是重要义务和纪律规矩,但这不是无原则、无底线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不能要求别人唯命是从,特别是不能要求下级办违反党纪国法的事情;下级应该抵制上级领导干部的这种要求并向更上级党组织直至党中央报告,不应该对上级领导干部无原则服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和责任认定办法:“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前述甘肃宁县公安局的案例中,当地法院最终驳回了樊永刚的上诉,其原因便在于樊永刚传达、执行的“刑事案件降格处理”命令,不仅有错误,更是一条明显违法的命令。

武勇、樊永刚等案例警示我们,无论什么时候、何种场景,不为利益干扰,始终对党的纪律规矩、国家法律法规保持敬畏之心,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才是党员干部正确做法,对于上级领导干部是如此,对于下级党员干部也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