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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16-08-0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纪委市监察局机关(以下简称委局机关)车辆使用管理,依据《湘潭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湘潭市市直机关公车用车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参照省纪委办公厅《省纪委省监察厅机关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委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局机关车辆管理使用应遵循统一管理、科学统筹、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委局机关公务车辆按用途划分为应急和机要通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条  委局机关车辆使用管理,接受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五条  应急和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

(一)传送机要文件;

(二)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室通知的重要会议和紧急公务;

(三)交通补贴区域内的专项检查、督查、考核、视察及外市来潭的公务活动;

(四)到事发现场处理突发应急事件,陪同上级领导应急公务活动出行;

(五)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之外的应急公务出行;

(六)机关财务现金存取等银行业务往来;

(七)采购应急物资,机关大宗办公用品的集中采购及管理。

第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范围:

(一)执纪审查、取证、现场勘查;

(二)接送涉案对象及相关涉案人员;

(三)押运涉案款物和有关案件、信访、审理等涉密文件资料;

(四)与执纪审查相关的其他工作需要;

(五)有关业务室组织的专项行动。

第三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七条  办公室负责委局机关车辆的日常管理、调度派遣、维修保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委局机关应急和机要通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使用实行集中派遣管理模式。

第九条 应急和机要通信用车使用由各相关内设机构提出用车申请,填写《湘潭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车辆使用派遣审批单》,经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各自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派遣。

第十条  执法执勤车辆,严格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按市财政局制定的具体使用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由各相关内设机构提出用车申请,填写《湘潭市纪委监察局机关车辆使用派遣审批单》,经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报各自分管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开单派遣。具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内设机构在执行纪律审查任务时,对符合第六条情况的,可提出用车申请;立案后,每个专案组可配备1辆相对固定工作用车;如遇重大、复杂案件需要,经请示委局分管办公室领导同意,可增加临时用车。案件移交后,各专案组及时将用车交还办公室。

(二)各纪律审查部门或调查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为其调派的车辆。

(三)机关车辆不能满足执纪审查需求时,经委局分管办公室领导签批后,由办公室负责联系租车。

第十二条  委局机关车辆停驶期间集中停放在市委办公大楼坪内。在纪律审查期间,确因工作需要,执法执勤车辆可以停放在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但应事前告知办公室。

第十三条  执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每台车辆建立出行记录台帐。由驾驶员如实填写《湘潭市纪委监察局机关用车记录本》。

第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用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节假日期间,车辆一律封存停驶。若因工作需要使用,须按规定签批。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六条  委局机关车辆调派、使用期间,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湘潭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公务用车纪律,严禁用车接送上下班,严禁公车私驾私用,严禁违反集中停放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交通安全管理、车辆维修保养、车辆保险赔偿、车辆油料及经费结算、驾驶员纪律等方面,按委局机关现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驾驶员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