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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诬告陷害,为何处理结果不同?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0-10-30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陈瑶

无中生有、移花接木、个人臆造……一切只因心中有怨气,想要泄私愤。10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通报了两起企业人员诬告陷害公职人员案件——

苏州市某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责人岳惠芳及其妻子的堂弟周晓伟,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宜兴市某广告有限公司负责人陆欣因对他人诽谤,被宜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

两起案件都是对被举报的公职人员心生怨恨,且在听闻其“近期可能提拔的消息”后实施了有关行为。如此任性妄为,无异于给自己“挖坑”。

对于通过正规渠道且在受理范围内的检举控告,纪检监察机关都将依规依纪依法接收。无锡市纪委监委信访室主任任俊介绍,岳惠芳等3人的相关信访举报件都是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反映,且反映对象是公职人员。因此,在收到信访举报件后,拥有受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信访举报工作有关规定启动工作程序。

本以为“报复”成功的举报人,却没想到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经初步核实,发现举报件反映的问题失实,且举报人存在涉嫌诬告陷害行为,遂启动相应查证。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明确,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但有人提出疑问,同样是诬告陷害公职人员,为何一个涉嫌诬告陷害罪,另一个构成诽谤?无锡市纪委监委审理室副主任戴志敏解释,是结合具体情形分析研判的结果。

“一个涉嫌犯罪,一个接受行政处罚。”戴志敏介绍,上述两种定性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诬告陷害的有关规定:

刑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则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处以行政处罚。

结合通报来看,岳惠芳和周晓伟为增加举报的“可信度”,先后编造关于无锡某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经常出入的私人会所及其照顾某公司工程的照片,随后又将网上搜索到的举报信范文张冠李戴,在加入个人臆造的内容后,连同所拍照片制作成6封匿名举报信,分别寄给江苏省纪委监委、无锡市纪委监委。

不难判断,岳、周二人的一番操作指向明确,意在把“与工程中标公司有利益关系、出入私人会所、收受巨额贿赂、生活作风混乱”等问题强加在被举报人身上。而这些“证据”足以使当事人受到刑事追究。基于行为情节的严重性,定性为诬告陷害。

相较而言,陆欣编造匿名举报信的意图是阻止宜兴市某国有企业领导提拔。因所反映的作风问题,哪怕属实也不至于让当事人受到刑事追究,只会对被举报人的名誉造成影响,缺乏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主观故意,因此构成诽谤。

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诬告陷害的,都会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细心的读者会发现,因岳惠芳等人非党员且非公职人员的身份,只受到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若是公职人员涉嫌诬告陷害的情况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他们会先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再依据情形轻重,决定是否移交公安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浪费信访举报资源,增加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成本,更容易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甚至‘逆淘汰’现象。”无锡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王唤春表示,纪检监察机关在畅通检举控告渠道、营造良好监督环境的同时,必须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为干事创业者撑腰,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案例由江苏省无锡市纪委监委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