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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好申诉案件

来源: 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20-08-12

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办理申诉案件,既是维护党章、宪法权威的重要抓手,也是保障党员或国家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既是纪检监察机关防错纠错机制的重要体现,也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渠道。笔者就如何做好申诉复审案件办理工作谈几点思考体会。

把好程序关

结合执纪执法实务,笔者认为,申诉案件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一是按照申诉的种类可分为:仅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仅对政务处分不服的申诉、对党纪政务处分均不服的申诉。二是按照申诉的理由可分为:以违纪违法事实不属实为由的申诉、以程序违规为由的申诉、以定性不准确为由的申诉、以处分畸重为由的申诉、以涉案财物处理不当为由的申诉等。申诉理由既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由多种理由叠加组成。

首先,办理好申诉复审案件要规范工作程序。一是严格遵守办理时限。《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理。

二是结合工作实际,规范办理申诉复审案件的办法。可从受理案件的范围、审核的要求、办理案件流程及后续做好批评教育和帮助关怀等方面加以明确。

三是坚持全面审核案卷材料。在办理申诉复审案件时,应当针对申诉理由认真审核相关事实证据材料,必要时调卷全面审核原案程序、事实证据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补充完善或请有关部门、人员作出说明的意见;对以受逼供、诱供等为由,主张排除本人供述,否认案件事实的申诉案件,应当重点审核同步录音录像;对不服复议复查、复审决定,再次申诉和申请复核的,除审核原案全部材料外,还应当审核原复议复查、复审的相关材料。

四是统一相关文书模板。目前复审、复核决定等文书无参考模板,格式五花八门,文书规范化问题亟待统一。

其次,规范宣布送达程序。一是处分决定必须向本人宣布,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申辩及他人为其所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如实记录,并进一步核实。二是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受处分人享有的申诉或申请复审的权利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受处分人应当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另行提出申诉或申请复审,如受处分人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宣布人员应当在处分决定或签字页上注明。三是复议复查或复审复核决定作出后,应参照处分决定宣布的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向申诉人宣布送达,如维持原处分决定的,需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无理纠缠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如改变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可视情况做好澄清正名等工作。

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在办理申诉案件时,对原处分决定的处理要坚持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妥善作出处理。

首先,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结案。

其次,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时要注意:一是经复议复查发现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二是经复议复查发现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三是经复议复查或者审查决定,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纠正的案件,应当重新作出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在纠正原政务处分决定时,还需要注意:一是监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复审决定,对监察对象和监察机关均有约束力,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和撤销,因此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二是依法作出的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复审复核决定效力始于原处理决定生效之时,需要调整该公职人员的职务、职级、级别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的,按照原职务、职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被撤销处分或者因变更而减轻处分的公职人员薪酬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还需注意的是,受处分人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职人员不因提出复审、复核而被加重政务处分”。虽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等规定中未就该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党纪国法本质上目标是一致的,具有价值同向性。因此,对违纪人员也不宜因其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需要强调的是,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或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均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做好批评教育和息诉罢访工作

首先,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批评教育工作。对于原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接受,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甚至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

其次,要做好息诉罢访工作。一是原处分决定作出机关应当在复议复查、复审复核期间,全程做好释法说理、批评教育等工作。二是应当体现对申诉人的关心关爱。对于申诉人提出的其他诉求要认真对待,在政策范围内,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其解决合理诉求和实际问题。(田升 杨乐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