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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错”党员干部切莫“不思悔改”一错再错

来源: 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21-07-27

“我犯的错误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家庭、对不起朋友,现在无比后悔、无比羞愧……”湖南永兴县财政局税政法规股原科员邓某军在庭审现场深深痛悔。当邓某军第五次触碰“红线”时付出了惨痛的代价,不仅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而且沦为阶下囚,令人扼腕叹息。(来源:三湘风纪网)

犯错并不可怕,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就连毛泽东同志也说过:“有错就改且知错能改的就是好同志一个”。可怕的是不知悔改,一错再错;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行为。从近年查处通报的案件来看,像邓某军这样被处分后依然心存侥幸,“好了伤疤忘了疼”的干部不在少数。江苏省某市一街道居委会会计王某传,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免去会计职务前,短短四年时间内,受到3次党纪处分。浙江省建德市建筑业管理处招投标管理科科长王飞曾因违纪问题先后4次受到诫勉处理、党内警告处分、批评教育和诫勉处理,并调离了原岗位,甚至在组织调查期间,还心安理得收人钱财,帮人串标谋利。

一个人不应该在同一个地方摔倒两次。孔子曾说过:“知耻近乎勇。”为何某些党员干部会在警钟敲响后依然不思悔改,在组织提醒教育后依旧我行我素,再次“踏进同一条河流”,抱着“虱子多了不痒”的心理、“破罐子破摔”的想法,放纵自己,采取“无所谓、不在乎”的态度,“口”悔“心”不悔,甚至一错再错,归根到底是他们缺乏对党纪的敬畏、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对组织提醒教育不在乎、不珍惜组织给予的改过自新之机会,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响鼓要用重锤,对“刹不住车”一错再错者,要重拳出击。特别是在同类错误上“踩雷”者更要“严”字当头。如何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不给他们留下再次犯错的“空间”?对此,组织部门既要多谈心多帮助,多开导多鼓励,给与其一样的“机会与舞台”,也要持续观察“病情”,通过监督教育等对症下药,是其重新成为好同志、好干部,避免再次犯错;纪检监察部门要高度重视此类干部,对作风问题常抓不懈,积极追踪他们改过自新的情况,一旦发现“病情复发”要重拳出击,从严查处,强化震慑,如此才能让“有错”党员干部迷途知返。(湘乡市中沙镇 曾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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