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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单位”当作违纪违法“挡箭牌”

来源: 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20-12-25

日前,三湘风纪网通报了原益阳市移民开发局党组书记、局长皮本泰严重违纪违法的相关问题。通报中讲到,益阳市移民开发局作为国家事业单位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皮本泰作为直接负责人员,涉嫌单位受贿犯罪。(来源:三湘风纪网)

何谓“单位受贿罪”?笔者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描述,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单位受贿犯罪。同时,《监察法》出台以后,正式把单位受贿罪纳入监察机关管辖的88个罪名之一。

从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来看,“单位受贿罪”已经不是一个“稀罕”词汇。前有凤凰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承诺某文化网络公司免交当年相关罚款,并索取15万元用于单位购车,后有广东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在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74万元,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可以说,随着一批典型案例陆续曝光,单位受贿犯罪慢慢进入公众视野。笔者认为,单位受贿与单位负责人紧密相关,单位的班子成员等“关键少数”也脱不开关系。所以,单位受贿犯罪的背后,是少数领导干部心存侥幸、肆意用权的体现,他们打着“单位”的招牌违纪违法,却心存侥幸、以此“壮胆”,妄图规避纪法制裁,实属掩耳盗铃之举。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法律和纪律面前没有“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十八大以来的实践证明,全面从严治党没有例外,更没有禁区,任何人和纪律过不去,纪律就会让他过不去,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违纪违法,必将受到严厉查处。更何况,单位违法犯罪的恶劣影响,相比个人犯罪有过之而无不及,其释放的不良信号,必将肆无忌惮败坏这个行业的整体风气,甚至造成“潜规则”盛行等难以挽回的局面,成为地区政治生态的“污染源”。因此,遏制单位违纪违法的歪风邪气,必须出“重拳”,发现一起、彻查一起,“板子”必须打到“痛处”,让敢于顶风违纪违法的决策者付出更加惨痛的代价。

“气泄针芒,堤溃蚁穴。”各级党和政府工作部门代表一级党委政府履行工作职责,从某个角度来讲,一举一动都是党和政府整体形象的“名片”,工作推进过程中,要把依纪依法行政摆在首要位置,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落实到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牢牢记住,单位是服务群众的载体,单位犯罪决不是“法外之地”,只有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与不法行为划清界限,才能够行稳致远。(湘潭县纪委监委 陈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