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效办发[2012]4号
关于印发《湘潭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点
及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点及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点击下载:湘潭市优化办测评登记表
湘潭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5月16日
湘潭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点
及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法规落实情况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测评点和监督员的作用,规范测评点和监督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潭市发[2007]31号)文件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测评点是指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按照一定程序设立的,承担对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日常监督职责,具有特定测评职能的企业。本办法所称的监督员,是指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按一定程序聘请的,负责对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提出建议、进行测评和监督的纳税人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测评点负责人可同时被聘为监督员。
第三条 测评点、监督员的资格
(一)成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点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担任监督员的纳税人和其他行政相对人,必须遵纪守法、公道正派,社会责任感强。
(二)成为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测评点的企业应当敢于反映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他方面的问题,认真履行测评点的测评监督职能。
(三)监督员应当具备全面、客观、及时搜集和反映涉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问题的能力,能积极参加测评活动,认真履行监督员职责。
第四条 设立测评点的程序
(一)由企业自愿申报或县(市)区、园区推荐,并向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料。
(二)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相关申报资料。
(三)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资格条件进行核实。
(四)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及详细资料报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公布设立测评点企业的名单,颁发测评点牌证,并下发专门文件。
第五条 聘请监督员的程序
(一)由本人自愿申报或团体推荐,向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申报人简历及相关资料。
(二)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申报人相关资料。
(三)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人资格条件进行核实。
(四)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名单及详细资料报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公布监督员名单,并下发专门文件,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
第六条 测评点、监督员的责任
(一)及时收集所联系企业(至少3家)的意见,主动向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职责的情况和问题。
(二)如实填写测评卡或监督意见书,并及时提交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认真参加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测评活动,客观公正地提出测评监督意见。
(四)积极向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工作建议。
(五)向本企业和所联系的其他企业及群众宣传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相关政策。
(六)按时参加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参加的其他有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活动,完成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测评点、监督员的权利
(一)有权对各级政府组成部门、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团体、新闻机构和公务员有关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价,参与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类测评活动,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二)各级行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到测评点企业执法检查、执收罚款、媒体或其他单位到企业联系工作时,必须如实填写测评登记表(见附件),如不配合或者不如实填写的,测评点和监督员应当及时报告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经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或没有出示备案表的常规检查,测评点联系人有义务即时上报市机关效能建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各部门、单位到企业实施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或无端随意打扰企业法人代表的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有权拒绝并报告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测评点企业和监督员可代表其他企业或群众直接向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
(四)监督员在出示监督员证后,有权要求对正在进行的执法活动开展监督,提出监督建议和意见。
(五)在监督活动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
第八条 对测评点、监督员的管理
(一)成为测评点的企业,其测评点资格保持2年,监督员聘期2年。
(二)测评点、监督员二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参加的会议和活动,或二次以上不能及时反馈测评卡信息的,取消其测评点、监督员资格。
(三)测评点、监督员在其履行职责期限内,确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撤销其测评点、监督员资格。
(四)每年年底由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测评点、监督员的意见,结合测评点、监督员履行测评监督职责情况,对测评点、监督员进行考评,对考评合格的测评点、监督员继续聘任;对不能认真履行测评监督职责的,撤销其测评点、监督员资格。
第九条 监督员的奖惩
(一)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监督员在监督考评工作中的表现,对工作突出者给予适当奖励,奖励以精神为主物质为辅。
(二)对在监督活动中违反监督考评活动纪律,存在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廉洁行为的监督员,市机关效能建设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监督员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