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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0-11-05

加强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是纪委监委履行执纪执法职责的重要保障。要实现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注重改革和法治相协调,始终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把握党的领导、政策策略、纪法标准内在统一性,深入研究、拓展运用“四种形态”,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衔接。

对此,贵州省纪委监委成立课题组,围绕全省纪检监察机关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有关情况开展了调研。

坚持纪法双施双守的工作实践

健全运行机制,再造工作流程。一是统一内部运行机制。完善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运行规范及操作流程,制作问题线索受理分办、问题线索处置、留置使用审批等运行流程图,形成衔接有序、制衡有效、监督有力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外部协作机制建设。探索新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与政法委、公检法、通信、审计等部门有机衔接协作,制定出台信息查询、措施使用、案件查办、提前介入、移送起诉等协作办法,确保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规范源头管理,统筹信访举报及问题线索处置。一是统筹信访举报受理。进一步明晰信访举报受理范围、职责边界,对涉及纪检监察业务的信访件,专人登记录入,确保及时流转。各级纪委监委调整信访举报受理口径,围绕被反映人身份和反映违纪违法行为两个标准判定受理范围。二是规范问题线索处置。对问题线索进行全面起底清查、统一集中管理,对市县两级已办结、在办和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核对、分析研判、对口移交、重新分办等;创新问题线索分级会商机制,严格按照标准分类处置线索;制定检举举报平台处置子平台运行管理办法,推动检举举报平台受理、办理、处置和大数据应用四个子平台纵向贯通、横向联通、全流程监控。

紧扣纪法贯通和法法衔接,执纪执法同向发力。一是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优势,在初核过程中充分运用纪委监委可使用的调查手段深挖细查,提高案件突破成功率。二是加强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部门有机对接,严格落实“先处后移”要求,在审查调查特别是留置案件的调查处置中,强化协作配合,协调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对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经审理部门审核报批后移送司法机关。三是对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在移送起诉前15日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对案件材料进行预先审查,决定提起公诉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及结果反馈监委;不予起诉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建立与司法机关提前会商和沟通机制进行会商沟通。落实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规则,针对复杂、疑难、涉及面广的案件,及时提请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四是依规依法移送案件,形成监委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有关衔接事项的会议纪要,明确程序步骤,规范移送要求。五是审理处置规范高效,坚持做到“两个全部”进行处置,即对同级党委管理的监察对象全部由监委下达政务处分决定;对于启动留置调查程序的案件,全部做到先处后移,既体现纪法贯通,又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

工作中需要改进完善的方向

对纪委监委职责内涵及贯通衔接理解需要进一步加强。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工作规则、业务流程、证据标准等均发生了巨大变化,但部分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还没有完全适应改革对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一些基层单位对监督执纪问责与监督调查处置如何对接贯通,还存在理解不深、思路不清等问题,职能融合不够深入,纪在法前意识不够主动,罪与非罪研判不够到位,一定程度上存在重法轻纪现象。此外,下级纪委监委与上级纪委监委之间、机关部门之间、部门与派驻派出机构之间的业务衔接需继续探索完善。

纪检监察措施的审批使用、证据效力和审理时效等需要进一步规范。纪律审查措施和监察调查措施两者之间如何合理使用需进一步探索,尤其是监察调查12项措施运用还不够充分。对指定管辖规定认识把握需进一步深化,一些指定管辖案件办理过程中,职务违法犯罪调查和纪律审查分别进行,有时存在多头审批、沟通不畅的问题,特别是在实践中出现多次重复审理的情形。调研发现,当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相关部门挤占和压缩审理时间的问题一定程度存在,案件审理“先定后审”“查审不分”“走程序”“补手续”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取证合规性合法性认识不到位,证据调取存在瑕疵,证据收集不够全面。有的使用讯问措施和制作笔录不规范,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之间存在简单地粘贴复制现象。有的调取或收集自书材料、书证材料不规范,存在对被调查人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目的、时间、地点、过程、手段和后果等要素调取不够充分,调取复印材料未注明出处、取证时间、无提取人和提供人签字等现象。一些审查调查人员对被调查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收集相对重视,而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收集的关注则不够,对涉案款物来源去向问题的调查也不够充分。

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当前,干部队伍中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还有差距,重数量轻质量、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安全的思维定势和工作惯性还一定程度存在。有的干部程序意识淡薄,存在事后补签字补程序补手续的随意现象,在证据收集方面存在“过得去、差不多”的惯性思维,与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还有一定差距。有的重监察程序轻党纪程序,在党纪政务“双立案”的案件中,存在重监察调查程序手续、轻纪律审查程序手续的现象。有的对涉案款物处理不够严谨规范,没有正确区分纪律审查暂扣、收缴、退赔以及监察调查冻结、查封、扣押措施使用等。

推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建议

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规范化法治化开展工作。要始终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树立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反腐败斗争的理念自觉。要切实增强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的思想自觉,谋划工作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运用法治方式,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在法法衔接方面,涉及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衔接与协作、指定管辖、提前介入、案件会商、案件移送、案件补充调查等工作时,要严格按照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文件等规定,加强同相关办案机关的沟通协调,提前统筹安排,严格审批程序,规范手续流程。

统筹考量各种因素,精准把握贯通衔接。一是精准把握“纪”与“法”的关系。“纪法贯通”主要是纪律与监察法的贯通,“法法衔接”主要是监察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的衔接。但这只是主要而不是全部,需要以全局全面思维进一步顺畅贯通衔接,包括与民法典、行政法规等的衔接。二是精准把握事实与证据的关系。要客观全面收集证据,主动对接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刑事诉讼标准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证据合法、真实、充分。三是精准把握量纪与量法的关系。涉刑案件先行处理与司法机关的最终认定存在较大联动关系,影响处分种类确定的因素,除了涉罪行为本身的情节轻重外,还包括司法机关是否起诉或定罪免处以及判处何种刑罚,这些对量纪有较大影响。因此,对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先期处分时,应全面研判移送司法后的处理结果,尽可能保持一致。

加强程序的有机衔接,推动贯通衔接更加顺畅。一是做好审查调查与案件审理的衔接。审查调查部门是案件查办质量的第一道防线,要采用合法的方式和手段收集、固定证据,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案件审理部门要坚持时间服从质量,从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三个层面对审查调查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进行分类审理,从出口上把好案件质量关;坚持“时间服从质量”,在留置案件中审理时限一般应保障;要坚持寓服务于监督制约理念,辩证处理好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服务的关系,发挥证据审核业务优势,靠前审核证据、反馈意见,及时补充、补强证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是“成品”而不是“半成品”。二是做好案件审理与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审核的衔接。审理部门侧重于审核违纪违法方面证据材料,以及对犯罪方面证据材料的整体性审核把握,公诉部门应侧重于审核犯罪方面证据材料,并出具证据审核的书面意见,形成各有侧重、优势互补的格局。三是做好监察程序与刑事程序的衔接。解决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涉及的诸多程序性、细节性问题。健全完善与司法、执法等机关案件线索通报、移送和办案协作配合制度。

有效提升队伍素质,打牢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基础。一是加强政治能力建设。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精髓,深入学习领会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强化干部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和专业训练,培养锻造一支政治素质坚定、业务素质过硬、道德素质良好的纪检监察队伍。二是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强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培训,扎实开展技能比武,不断提高日常监督、执纪审查、依法调查本领。娴熟运用党章党规党纪和监察法、刑法、刑诉法等开展工作,真正做到纪法“双施双守”。三是从严从紧监督管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层层落实“一岗双责”,健全内控机制,把强化监督和自觉接受监督结合起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做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战士。(作者万庭祥系贵州省纪委常委、省监委委员,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11月5日理论周刊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