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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门性问题科学鉴别精准判断

来源: 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20-06-04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监察机关使用的鉴定措施,是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监察机关的调查部门提请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精准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一种调查措施。

近日,湖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围绕如何在调查过程中依规依纪依法使用鉴定措施进行专题调研。

鉴定措施合法有效对实现法法衔接意义重大

实践中,监察机关针对调查过程中的相关专门性问题,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常用专业技术方面鉴定主要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会计鉴定和技术问题鉴定(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科学技术鉴别判断)等。

对于监察机关根据调查形成的鉴定意见,根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可以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对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人民法院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也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几种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法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据此对鉴定意见不予采纳。

由此可见,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形成的鉴定意见,在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和相关当事人有可能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鉴定意见也有可能最终不被审判机关采纳。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形成的鉴定意见,是否能被终审判决所采纳,直接影响相关犯罪事实的认定,有时甚至会对全案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使用鉴定措施,确保根据调查形成的鉴定意见真实有效,对适应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做好法法衔接工作,提升案件质量,保证办案效果意义重大。

监察机关使用鉴定措施存在的常见问题

鉴定程序手续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并参照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并履行相关手续。实践中,一些监察机关存在使用鉴定措施不规范的情况。如,委托鉴定的审批手续不全,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格,或部分鉴定人未获得鉴定资格证;检验材料来源不明或与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不相符;没有结合具体案情,鉴定基准条件选择不当;鉴定意见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或鉴定人未签名盖章;形成的鉴定意见未告知当事人或未听取当事人和相关单位、人员的意见;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等。

监察机关办案人员方面。鉴定意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参照刑事诉讼规定,办案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保证鉴定意见符合刑事审判的证据标准。鉴定措施使用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对鉴定意见把关不严;有的办案人员过分偏信鉴定机构,盲目采信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方面。就鉴定行为本身而言,鉴定是指鉴定人对鉴定对象的观察、分析和判断,并做出最后客观结论的过程。由于多数专业没有统一的法定技术标准,加之鉴定人对相关标准理解、掌握不准确,有可能导致鉴定存在一定主观空间,各部门、各学科、各地区、各鉴定机构之间,对同一鉴定事项的鉴定要求可能会出现不同的鉴定结果。如,在个别具体案例中,监察机关调查涉及矿产资源等特定领域中的失职渎职案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不同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甚至最终难以达成共识,出现事实难以认定的情况。除了上述技术方面的原因外,鉴定活动还可能会受到人为因素干预,如,受到案内其他证据引导、迫于社会舆论压力、经济利益驱动等因素,都会造成鉴定人刻意追求特定结果或是降低鉴定标准的可能,导致形成的鉴定意见受到干扰。

依规依纪依法高质量使用鉴定措施

完善鉴定程序手续,避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情形。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完善委托鉴定手续,正确选择鉴定基准日,确保检材来源清晰,并与其他证据反映的内容相符;注意审核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项目是否符合鉴定机构的项目范围,认真审核鉴定意见,规范形式审核流程,避免出现违法情形;充分征求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意见,并将告知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审慎选择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保证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各类社会鉴定机构日益增多,监察机关委托的许多鉴定业务也是由社会鉴定机构完成的,选择空间大、随意性强。针对此问题,建议监察机关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设立鉴定机构分类名目,集中使用管理。监察机关由调查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在评估比较的基础上,从分类名目中选择符合鉴定各方面要求的鉴定机构,确保所选择的鉴定机构在行业内的专业性符合鉴定要求,保证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同时,通过加强对选择鉴定机构的管理,降低办案人员在委托鉴定过程中存在的权力寻租风险。

办案人员要加强专业知识的了解和学习,始终保持务实严谨的工作作风。监察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鉴定问题,涉及到各个行业和领域,种类繁多,专业性要求很强。因此,办案人员要增强主观能动性,主动学习和了解所涉及行业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发挥钻研精神,提升对专业问题的把握能力,加强对专业问题鉴定的认知能力,力求探明案件事实,确保鉴定结论能够经受得起检验。同时,办案人员要始终坚持以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鉴定工作,树立正确的审查调查观,避免人为因素对鉴定结论产生影响。

建立辅助鉴定人才库,为科学实施鉴定措施提供技术支持。监察机关可以协调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邀请专家和业内人士作为技术顾问,组建辅助鉴定人才库,为调查部门提供后方技术支援。监察机关在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可以申请技术顾问介入具体的鉴定工作,指导办案人员正确进行鉴定准备,帮助审查鉴定意见,并就鉴定问题与鉴定人进行专业性的质疑、辩论和论证,督促鉴定人进一步提高鉴定质量,减少失误和工作瑕疵。

审慎对待、科学处置鉴定中的争议问题。办案人员发现初步形成的鉴定意见与现有证据状况存在较大出入或矛盾时,可考虑另选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不同的鉴定意见充分进行分析比较,视情况咨询相关专家提出意见,审慎稳妥做出选择。办案人员应当重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辩解,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把握不准的,必要时可在调查期间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经审批后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做好法法衔接工作。案件移送司法后,在后续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监察机关应加强与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适时了解检察院和法院对监察机关在调查阶段形成鉴定结论的意见,注意了解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意见是否发生变化。必要时,监察机关可及时采取措施,补充相关证据材料,对调查阶段形成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强,同时对可能再次鉴定的情况做好应对准备。(张萱 作者单位:湖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0年6月4日理论周刊第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