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只是纪委的事?
——深入落实“两个责任”系列述评之一
“严肃责任追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应尽之责,进一步健全制度、细化责任、以上率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就做好今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4个重点要求,第一个就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然而,当前,仍有一些党委书记认为,党风廉政建设是党委领导、纪委负责,一谈到反腐败工作的具体问题,就习惯性地把责任推给纪委,口口声声“支持”纪委工作,却忘记了自己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有的党委书记认为抓党建是潜绩,抓经济是显绩,于是私心作祟,眼里只有“GDP”,却忘了“抓好党建才是最大的政绩”,对党风廉政建设只挂帅不出征。
对这些错误的认识,必须加以澄清。
我们先来看看党章。党章总纲明确规定,各级党委要整体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由此可见,主体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我们再来看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决定第36条开宗明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需要指出的是,这两种责任不是并列关系,主体责任是前提,监督责任是保障,两者相互作用、浑然一体。
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重构政治生态的工作艰巨繁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能否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
在我国,党是领导一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如果党委书记不抓,恐怕纪委书记再“折腾”也“折腾”不到哪里去。
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打虎灭蝇”、狠刹“四风”,极大地振奋了党心民心,取得的成效有目共睹。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总结两年来的六条工作体会,第一条是“党中央从严治党的鲜明立场、坚决态度和强有力措施,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第三条是“紧紧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以上率下,层层传导压力。在党中央坚强有力的领导下,必须落实各级党委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就是政治责任,不落实就是严重失职。”“中央巡视组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査。”在不同的场合,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多次强调。
仅在去年4月11日至5月12日,王岐山一个月内就先后6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央纪委负责同志多次约谈省区市、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中央企事业单位和中管金融企业党委(党组)书记,分赴各地督查指导,狠抓主体责任落实。坚决查处山西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依据党章规定,追究相关党组织责任。对湖南衡阳发生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案件严肃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46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9人。
主体责任的内容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能否把这份沉甸甸的责任扛起来,是对党的领导干部担当精神的检验。各级党组织都要切实把主体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对党风廉政建设要直接抓、具体抓、经常抓,种好自己的“责任田”,决不能“只挂帅不出征”、当“甩手掌柜”。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中央对此三令五申,决不是言之不预、不教而诛。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
“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在部署今年工作时指出,要巩固成果,推动地市一级和国有企业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党的工作,光靠党中央抓不行,仅靠纪委抓也不行,必须落实各级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强化责任担当。只要全党共同努力,把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真正扛起来,落实下去,我们就一定能从严峻复杂的形势中走出来。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02.04)
党内职务仅仅是政治荣誉?
——深入落实“两个责任”系列述评之二
“一些党政分设的企业领导班子,却由董事长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这个恐怕要改一改,不然党委书记怎么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1月19日,在中央企业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上,国务院国资委主任、党委书记张毅直指当前央企落实“两个责任”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强调今年一定要严肃问责。
事实上,类似这种党委书记在其位,却“不谋”或“谋不了”其政的现象绝不仅仅发生在企业。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以来,时间已过一年有余,但各地区各部门仍不同程度存在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
那么,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的原因何在?
究其原因,根子还是在于党的观念淡漠。党的观念是党性的集中体现,是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前提。党的观念一旦淡漠,组织必然涣散,纪律必然松弛,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是无从谈起了。
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甚至高级干部党的观念淡漠,只看重行政职务,却忘了自己的党内职务,习惯以“部长”、“局长”、“主任”等官职相称,有的甚至还以“业务型干部”自居。殊不知,我们的干部一般都是先任命党内职务,然后才按有关程序任命其他职务。
有的党委书记对党内职务是选择性遗忘——在任用干部时知道自己是党委书记当仁不让,而一谈到反腐败就忘了书记的职责,含含糊糊、躲躲闪闪、遮遮掩掩,放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
还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认为只要管好自己就万事大吉,对班子成员和下属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却忘了自己肩头负有管班子带队伍的责任。
由此可见,党的观念淡漠,必然导致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任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责任担当缺失。还有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己身不正,说话不硬气,哪里还敢管别人?
天津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金建平就是如此。他曾是天津建设系统最年轻的局级领导干部之一,最终却因贪腐落马。案发后,他向办案人员坦言自己党的观念淡漠:“总觉得只要把集团业务干好了,事业稳定发展,就能一俊遮百丑。”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既然做了党委书记,就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失职的意识,决不能只重业务不抓党风、只看发展指标不抓惩治腐败。
谢海生,福建省厦门市环保局原党组书记。年近退休的他恐怕之前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几名下属的接连落马而被免职。
去年底,福建省纪委通报了5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典型案例,首当其冲的便是谢海生。
2013年以来,厦门市环保局先后有1名副局长及3名区分局的局长、副局长,因涉嫌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被立案调查。时任市环保局党组书记的谢海生疏于监督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被免去党组书记职务。
其实,落实主体责任并非难事,关键就看敢不敢、愿不愿意把这个责任真正担起来。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时刻牢记党内职务就是政治责任,既要挂帅,又要出征,在作好表率的同时还要真抓严管带好队伍。
总之,党内职务不是政治荣誉,而是政治责任。落实主体责任是对党章规定的重申,更是各级党组织职责所在、使命所系。各级党委书记必须从增强党的观念入手,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的职责。否则,如果哪一天问责问到自己头上了,请千万不要觉得委屈。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02.05)
落实主体责任还要等文件?
——深入落实“两个责任”系列述评之三
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的分组会议上,针对与会人员提出的“中央纪委能不能发个文件,使落实两个责任更加明确具体”建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严肃指出:“别总是希望发文件把什么问题都解决了,那是不可能的,那是文牍主义。落实主体责任不需要再发文件,关键是敢不敢、愿不愿意把这个责任真正担起来!”
一字一句,掷地有声,振聋发聩。
细细数来,文牍主义的流弊,在现实工作中并不少见。
有的热衷于定一揽子方案、搞顶层设计,鸿篇巨著、贪大求全;有的希望多发一点文件,告诉他们改革改什么,落实主体责任该做些什么;有的希望列出一个责任清单,下面好“照单”办事;还有的希望搞出一套办法、设计一套指标,规定主体责任的权重比例,对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等政策、等文件,这是典型的依赖心理。表面上看,是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在作祟,究根溯源,则是缺乏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一旦盛行开来,必定成为落实主体责任的绊脚石,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效。
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与其出文件、写方案,倒不如把该做的先做起来,在做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
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从严峻性看,区域性腐败、系统性腐败、家族式腐败、塌方式腐败等不断发生。从复杂性讲,区域性腐败和领域性腐败交织,用人腐败和用权腐败共存,体制外和体制内挂钩,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权权交易同在。仅从十八大以来开展的五轮巡视看,就发现了一批在作风、纪律、腐败和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形势决定任务,行动决定成效。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一个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就摆在眼前,哪还有时间再等待观望?对每一位党委书记来说,这一个个问题,当如声声警钟时时敲响在身边,震荡在心头,激起强烈的忧患意识和时不我待的使命感、紧迫感。
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持之以恒改进作风,严明党的各项纪律,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这一项项工作,都是落实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是各级党委的职责所在,也是党委书记的责任所在、义务所系,哪还需要再等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管的就是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党的建设的重要方面;从严治党,就是严明党的纪律、严肃执纪。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形势,如果各级党组织再不警醒,还躲躲闪闪、遮遮掩掩,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两个百年奋斗目标如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从何谈起?
主体责任是政治责任,在党章上写得清清楚楚。落实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各级党委不能成为逃避问题的“鸵鸟”,等待观望的“望夫石”。要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高度,深刻认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只有主体责任真正落实,我们才能从容自信应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02.07)
落实监督责任怕得罪人?
——深入落实“两个责任”系列述评之四
2014年9月18日,湖北省黄石市开发区太子镇工会主席陈洪坤违规午餐饮酒,黄石市纪委暗访组要求镇纪委书记徐欣开对陈洪坤午餐饮酒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徐欣开再三推诿,并以“感冒闻不到酒味”为由,拒不履行监督责任。
近乎荒唐的理由,无法为其无担当、不作为开脱责任。4天后,徐欣开被免职,调离纪检工作岗位。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成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如何担当?就是要担负起党章所赋予的监督执纪问责之使命,与一切违纪违法分子作斗争!
两年多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当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四风”问题树倒根在,防止反弹任务艰巨。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松懈不得、退缩不得,更躲避不得。惟有忠实履行职责,恪守责任担当,只认纪律原则,不管人情世故,该做的事就要做,该得罪的人就得得罪。倘若不能一以贯之地落实好监督责任,执纪监督紧一阵松一阵,甚至还想着当老好人、对问题不闻不问,那么腐败或以“报复性反弹”之势卷土重来,后果不堪设想。
然而,一些纪检监察干部执纪监督畏首畏尾,对“张家长、李家短”耳聋目盲,参与地方和部门业务却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把自己的主业当成副业。
有的纪委书记不主动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以给本级党委“不添乱”、“抹稀泥”为能事,不仅不去查办案件,反而到上级纪委为有问题的人说情,当起了“说客”。
还有的地方纪委领导甚至对反映同级党委领导干部问题的同志说:“你不要讲了,我什么也没有听见。”
本应是横眉立目的执纪者,缘何变成慈眉善目的庇护者?
碍于“同一个锅里吃饭”的“情面”;顾及掌握在他人手中的“前途”;因年届退休被安排在纪检岗位只求平稳着陆;担心能力素质无法胜任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难舍那些“暧昧不明”的好处和甜头,甚至还有些监督者以案谋私,与违纪违法分子沆瀣一气,等等。自身都硬不起来,又何来担当可言!
这种现象很不正常,必须尽快改变!纪检监察干部肩上的责任既光荣,又沉重。能不能担起来,体现的不仅仅是能力问题,更是对党忠诚的问题。在消极腐败现象面前当好人,就是对党和人民的不负责任。不得罪违纪违法分子,就是对党和人民的犯罪。没有二者兼得,不能明哲保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并作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两项具体规定,这是30多年来头一次。
工作机制的创新,为纪检监察机关更大胆地行使监督权提供了进一步保障。身为执纪监督者,更应树立起对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理就是渎职的工作理念,聚焦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五次全会已经发出了明确信号,要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不作为、乱作为等倾向,对尸位素餐、碌碌无为的干部,该撤换的撤换、该调整岗位的调整岗位;对不敢抓、不敢管,监督责任缺位的干部坚决问责。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是请客吃饭,必然会得罪人。“得罪”违纪违法分子,还是得罪全党和全国人民,望君细思量。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02.14)
问责的“板子”打不下去?
——深入落实“两个责任”系列述评之五
2月9日,2014年中央第三轮巡视反馈工作全部结束。13家被巡视单位中,有12家被指出“两个责任”落实不力,个别单位更是被指出“责任严重缺失”,再次印证了管党治党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普遍性,也印证了“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的现实针对性和紧迫性。
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今年开始,尤其要突出问责”。“问责”,“追问”的就是“两个责任”落实到位与否。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以来,“两个责任”逐渐成为各级党委、纪委工作的关键词。但多挂在嘴边、写进文件,距离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目标尚远。
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但凡党风廉政建设出了大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问责,不仅是“两个责任”落实工作的重要一环,更是助力各级党委、纪委正确履职的“不二法门”。
去年,山西塌方式腐败曝光,省委领导班子“大换血”,专家认为这是中央对该省省委集体问责的体现。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尽管他本人并未参与贿选,但知情不报、包庇纵容就是犯罪!
上行下效,不少地方也拿起了“问责”这一利器。就在不久前,湖北省纪委点名道姓公开通报了7起“两个责任”落实不力的典型案例;而在贵州省,2014年共有21人因不履行主体责任或履行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纪处分。
然而,与“两个责任”落实不力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的现状相比,问责还远没有跟上。
有的地方仍是“吼吼嗓子”、“摆摆架子”、“做做样子”,真出了问题却视而不见,甚至还想捂着盖着;有的地方问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有的地方“柿子拣软的捏”,比如类似的情况,问基层不问“高层”,问“弱势”部门不问“强势”部门;有的地方在问责上有“凑数”嫌疑,把不属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事项也统计在内,原本严肃的正风肃纪措施却为扭曲的政绩观所用,岂非咄咄怪事!
“在问责上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方面是‘老好人’思想作祟,不敢担当。问责怕得罪人、丢选票,即使问责也缩手缩脚、投鼠忌器。”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表示,另一方面,目前责任追究制度尚不健全,标准不统一,这也成为一些地方并非根据行为、情节本身,而是更多地考虑社会影响,进行“主观性”、“灭火式”追责的客观因素,“这都是要不得的。”
问责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旨在通过惩处的震慑作用,倒逼各级党委、纪委把应尽的责任扛起来。如上所述的种种“伪问责”,将严肃的惩处视同儿戏,严重削弱了问责的震慑力,极大阻碍了“两个责任”的落实。
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强调突出问责,聚焦“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等三类情形,要求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这是动员令,更是指向明确的“作战图”。庄德水说:“具体的部署不仅能更为精准地打击‘老虎’‘苍蝇’,更有利于形成环环相扣、从上向下贯穿到底的责任体系。”
换句话说,如果某地、某部门、某单位该被问责却没问,说明上级党委、纪委的责任也没落实到位,也应该被追责。该打的“板子”就要狠狠打下去!
各省纪委全会已相继召开,“问责”成全会报告高频词。各省纷纷表示,不仅要问责,还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典型问题通报制度,问责一个,警醒一片!
这自然是极好的。希望在一次次问责、通报中,各级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尽快树立起履责的自觉性,真正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形成全党动手一起抓党风廉政建设的生动局面。
(摘自《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