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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屡犯,法庭庭长再挨板子

来源: 三湘风纪网 发布时间: 2022-11-23

“自己作为法庭庭长,却没有认真学习法纪法规,以致纪律意识淡薄,再次做出了违反工作纪律的错事。想一想,加上这次违纪,我已经被立案三次了,真是愧疚得想死,希望大家以我为戒……”谈起违规收取诉讼费用一事,永州市祁阳市人民法院白水法庭原庭长曾某悔恨不已。

事情回到今年1月初,信访人唐女士拿着举报信和相关证据,来到祁阳市纪委信访室进行实名举报,声称祁阳市人民法院白水法庭(以下简称为“白水法庭”)庭长曾某私自收取财产保全费,没有上缴市人民法院账户,也没有及时告知他们。

初步了解情况后,祁阳市纪委信访室按照程序将问题线索迅速交办到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今年1月11日,经批准,驻市法院纪检监察组对曾某违纪问题进行了初步核实。3月16日,经批准,祁阳市纪委决定对曾某立案审查。

经查,2021年11月11日,白水法庭审核通过并受理原告唐某生诉被告唐某宝、唐某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由其委托代理人蒋某喜扫码通过缴费平台缴纳了案件受理费,白水法庭受理后由庭长曾某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审理过程中,曾某电话通知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某喜缴纳财产保全申请费2220元,蒋某喜表示想转款给曾某请其代为缴纳,曾某答应了,并于当天制作民事裁定书,对唐某宝、唐某霞的存款进行冻结,同时将保全结果告知了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随后,曾某组织双方调解并达成“由被告唐某宝、唐某霞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唐某生91939元”的调解协议,并于第二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该案审理结案。

本以为事情已告一段落,可到了今年1月4日,因被告没有主动按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唐某生的女儿唐某向曾某要求强制执行并索要财产保全申请费票据时,才发现请曾某代缴的案件保全申请费还没有缴纳,于是便有了故事开头信访举报的那一幕。

自知理亏的曾某遂于1月5日在案件办理平台操作生成缴费二维码进行了扫码缴费,并电话联系被告唐某宝、唐某霞,督促其履行给付义务。1月6日,该案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91939元。《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2018)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用,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用的特殊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用专用票据。实行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祁阳市人民法院不属于湖南省财政部门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由法庭代收诉讼费用的地区,而曾某在不具备代收诉讼费用资格的情况下,违规代收,且时过月余才代为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未正确履行诉讼费用收缴分离职责和庭长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违反工作纪律错误。曾某作为法庭庭长和案件承办法官,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审查期间,审查组还发现,这不是曾某第一次因为诉讼费用问题被立案查处。2020年,曾某违规收取当事人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未开具发票,结案后也未及时清退多余费用,被祁阳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21年,曾某因违反廉洁纪律,被祁阳市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此次,是曾某第三次被纪委立案查处,且违纪行为发生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属于“再犯”,应从重处分。“我愧对组织的培养,也愧对群众的信任,恳请院党组准许我辞去人民法庭庭长职务。”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今年4月,曾某主动向祁阳市人民法院党组提出了辞职申请。今年5月,曾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件办结后,审查组第一时间向举报人唐女士反馈了核查处理结果。同时,祁阳市纪委监委以案为鉴,向祁阳市人民法院发出了监察建议,督促其以案示警,组织院全体干部职工学习相关条例规定,并开展诉讼费用收取和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有效规范诉讼费用收取和管理工作,扎实做好以案促改“后半篇文章”。(祁阳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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