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上午,岳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某等3人涉恶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2017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某,称其在岳塘区汽车城某KTV受了气,要其喊人去帮忙。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郭某一起来到该KTV,3人以没有安排陪唱人员为由在KTV内闹事,被告人王某某还拿出郭某随身携带的跳刀对被害人KTV老板进行威胁,王某某、郭某、孟某某等人一起将KTV大厅内沙发、茶具等物品损坏,直到公安干警赶到后,未买单即离去。
随后一周内,王某某等人又两次到该KTV内以安排人在店内做事、承包KTV内工作人员化妆业务、安排人看场子等理由进行闹事,且消费后未买单即离去。同时,王某某、郭某、孟某某威胁KTV老板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让他店子开不下去。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郭某、孟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在岳塘区、雨湖区、高新区娱乐场所、餐饮场地等公众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孟某某、郭某等人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持凶器恐吓他人,情节恶劣;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以上轻微伤、情节恶劣,严重破坏社会秩序,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某某、孟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该两名被告人从重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被告人孟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郭某有犯罪前科,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据悉,该案是岳塘区人民法院刑庭在收到检察机关以普通寻衅滋事案移送起诉后,通过翻阅案卷发现线索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而查出的首例涉恶案件。(湘潭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刘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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