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有了专门法后,湘潭纪检监察干部说……

来源:湘潭廉政网 发布时间: 2022-01-27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迅速掀起学习热潮,纷纷表示将结合职能职责坚决贯彻落实,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深入开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湘潭市纪委监委扫黑办 朱广武:

制定颁布施行《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的标志性成果,丰富了扫黑除恶斗争的法律体系。通过学习,我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纪检监察机关“打伞破网”对反有组织犯罪的重要意义,只有将反有组织犯罪与反腐败斗争工作同安排、同部署,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与反腐“拍蝇”结合起来,严查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问题,才能有效维护司法公信力,斩断黑恶势力背后的利益链,净化黑恶势力生存的土壤,取得扫黑除恶斗争的真正胜利。

湘潭市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 胡伟松: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湘潭市纪委监委坚持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是对既有的防治有组织犯罪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总结,更意味着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进入全面依法开展的新阶段,不仅强调治理有组织犯罪,更强调防范有组织犯罪,并从国家、社会层面予以一体推进,这是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的最好回应。

湘潭市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王洋: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在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基础上制定的,是加强制度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其一大亮点就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这就提醒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对以案谋私、办人情案、跑风漏气甚至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从严从快查处,绝不护短遮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湘潭市纪委监委扫黑办 金薇依:

《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出台不仅是对有组织犯罪防治的实践经验进行系统总结,更是将具有中国特色优势的扫黑除恶制度机制,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为纪委监委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依法作出处理、常态化开展“打伞破网”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为市纪委监委扫黑办一员,我将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体系,严格要求自己依法办案,让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利剑所向披靡,经得起历史考验。

湘乡市纪委监委 吴莎:

《反有组织犯罪法》不仅强调了要治理有组织犯罪,更强调要预防有组织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作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一以贯之将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进一步深挖背后“保护伞”,以“零容忍”的态度,向有组织犯罪行为亮剑。

雨湖区纪委监委 冯勇:

《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总结和成果体现,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促进了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一是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明确了利用网络实施有组织犯罪、“软暴力”行为的定性。二是明确了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分工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同时又加强协作,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依法组织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三是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四是更注重强基固本,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